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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嘉云与被申请人张剑玲、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嘉云,张剑玲,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崔嘉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剑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3民初13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崔嘉云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剑玲在银行账号05100285012XXXX0932上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剑玲在银行账号05100282012XXXX2551上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在银行账号05100481012XXXX2835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刘鹏在银行账号05100012010XXXX2883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刘鹏在银行账号05102825012XXXX7258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单跃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