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靖霞申请保全赵凡、赵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霞,赵凡,赵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财保176号申请人张靖霞。被申请人赵凡。被申请人赵祖辉。张靖霞申请保全赵凡、赵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凡的房产一套及工资,保全被申请人赵祖辉的辽P96x**箱货、辽PF1x**箱货、辽PF9x**面包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靖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合法有效担保。为了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凡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建昌字第194x**,坐落:原某处3#住宅楼4-502室,面积:103.7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赵祖辉所有的车牌号为辽P96x**箱货一辆、车牌号为辽PF1x**箱货一辆、车牌号为辽PF9x**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被申请人赵凡的工资10万元。四、查封张靖霞、武朝辉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103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对以上查封物有买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有碍查封的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