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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76号原告刘国祥。被告陈莉。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祥诉被告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祥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莉所有的83000元款项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莉所有的83000元款项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