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76号原告刘国祥。被告陈莉。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祥诉被告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祥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莉所有的83000元款项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莉所有的83000元款项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