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马晨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马晨杰,杨克敬,柳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间市城垣东路南侧车站广场西配楼。法定代表人陈素英。被执行人马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克敬,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柳瑞杰,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晨杰、杨克敬、柳瑞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克敬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