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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宝胜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胜,朱井文,崔影群,田井祥,季东,高天明,姚双成,席忠华,刘再友,李玉清,于志磊,栾玉明,XX,张亮亮,赤峰凯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755号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北环宝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56321-X。法定代表人桂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霞,系原告公司计划与人力资源部主管。被告刘宝胜,男,42岁,汉族,市民。被告朱井文,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崔影群,男,27岁,汉族,农民。被告田井祥,男,27岁,汉族,农民。被告季东,男,31岁,汉族,农民。被告高天明,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姚双成,男,49岁,汉族,农民。被告席忠华,男,46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再友,男,22岁,汉族,农民。被告李玉清,男,51岁,汉族,农民。被告于志磊,男,29岁,汉族,农民。被告栾玉明,男,46岁,汉族,市民。被告XX,男,25岁,汉族,市民。被告张亮亮,男,30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唐鹏,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凯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水上公园被金达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汉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宝胜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剑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