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伟与沈江海、梁少玲合同纠纷2016执48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沈江海,梁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86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沈江海,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梁少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张伟与被告沈江海、梁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沈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伟借款5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梁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6月14日张伟以沈江海、梁少玲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575元,执行费1199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江海、梁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沈江海、梁少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除已另案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梁少玲名下车牌号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已发函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被执行人沈江海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西基东36号704房的房产分配(还未回复),发现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江海、梁少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48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丹审 判 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