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龙凤英与李淑琴、龙凤燕、龙小红、龙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英,李淑琴,龙凤燕,龙小红,龙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585号原告龙凤英,女。被告李淑琴,女。被告龙凤燕,女。被告龙小红,女。被告龙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英与被告李淑琴、龙凤燕、龙小红、龙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凤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