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龙凤英与李淑琴、龙凤燕、龙小红、龙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英,李淑琴,龙凤燕,龙小红,龙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585号原告龙凤英,女。被告李淑琴,女。被告龙凤燕,女。被告龙小红,女。被告龙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英与被告李淑琴、龙凤燕、龙小红、龙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凤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