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鹏,付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付育华。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鹏、付育华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2,016,720.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鹏、付育华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在黄石市开发区公安局提取扣留返还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B×××××小型普通客车壹辆。同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B×××××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