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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朱庆军与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军,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2755号原告:朱庆军,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方永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庆军与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星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闽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材料交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民权县的房屋所有权证;2、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上述房屋的验收合格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464.3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民权县的房售予原告,该房建筑面积124.62平方米,成交总价29285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告付清了总房款292857元,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180日内,被告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材料交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距交付房屋已远超180日,但被告至今未将相关材料交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也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逾期办理的,被告按已付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付房款292857元。则违约金为1464.3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应当保证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是被告出卖给原告的商品房并未验收合格,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证书提供给原告。被告闽星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系有权机关依法办理的证件,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签字认可,应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民权县的房以292857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须由出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约则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92857元,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将商品房实际交付给原告,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另查明,涉案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被告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约定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已付房款总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付房款292857元,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64.28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验收合格后60日内协助原告朱庆军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房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原告朱庆军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朱庆军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464.2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战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