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21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保224号申请人: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66号金桥尚东区D单元9层。法定代表人:盛勇虎,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上马村大王组。法定代表人:罗雨金,系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盛雅洁,女,1998年10月29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6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人盛雅洁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东路*号湖湘家园*栋*单元*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在1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申请有误,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1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二、查封担保人盛雅洁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东路*号湖湘家园*栋*单元*号房屋一套。本案申请费1320元,由被申请人湘潭县贤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飞兵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人民陪审员  周汉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