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4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1993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2015年12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晓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晓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铁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原邯郸市复兴区政府门前时,将穿行马路的被害人李某、王某撞伤,并撞上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冀D×××××号轻型封闭货车、潘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后张某甲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王某、杨某、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冀D×××××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300元,冀D×××××号轻型封闭货车车辆损失为600元。2015年12月22日,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张某甲委托家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张某甲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希望对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铁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原邯郸市复兴区政府门前时,将穿行马路的被害人李某、王某撞伤,并撞上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冀D×××××号轻型封闭货车、潘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后张某甲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王某、杨某、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冀D×××××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300元,冀D×××××号轻型封闭货车车辆损失为600元。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了杨某、潘某的车辆损失,李某、王某、杨某、潘某均对张某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12月14日13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苏F×××××号面包车从赵苑南门的紫金阁茶楼出来在铁西大街上由南向北行驶到大乘寺附近时,突然有一男一女由西向东跑到东侧的机动车道上,其就赶紧向左打方向避让他们,他们两个又往西跑,其车的右前方撞上了他们,其当时慌了,不知道怎么办,其就开车跑了。其没有驾驶证,其开的是紫金阁茶楼老板的车。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其和李某在铁西大街上复兴区政府门前从西向东过马路,一辆黑色的江淮商务车从南向北行驶,其二人赶紧往后退,车就撞上其二人,其当时就昏迷了,之后的事儿其就记不清了。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其对事发当天的情况没有印象了,其现在的记性很差,前天发生的事情其都不记得。4、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其驾驶冀D×××××号轿车沿铁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复兴区政府门前时,看见一辆江苏牌照的客车撞到一男一女两个行人后,客车的保险杠撞到了其车的保险杠,随后这辆车往回倒车时又碰到一辆车,没有停,沿铁西大街向北跑了。离开时,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留在了现场。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其驾驶冀D×××××号轻型货车在铁西大街上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原复兴区政府门口时,其看见有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面包车撞了一男一女两个人后,面包车撞上其车的右后方,其赶紧下车,面包车就跑了。其拨打了“120”电话,其同事拨打的“122”。现场还有一辆长城车也被那辆面包车撞了,怎么撞的其没看见。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9日,邯郸市交警三大队事故科的民警找到其,其才知道其儿子张某甲交通肇事的事情,张某甲之前一直没在家,交警找到其后,其试着跟张某甲联系,但是没有联系上。21日晚上,张某甲回家了,其做他工作,说通他一块儿去事故科投案。第二天,其就带着张某甲到事故科投案了。6、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显示,事故地点位于铁西大街复兴区政府门前。现场受伤二人,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现场遗留苏F×××××号客车前杠,现场找到杨某、潘某两名当事人。7、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潘某、李某、王某不负此事故责任。8、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查询的肇事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显示,牌照号苏F×××××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杨某乙,另有冀D×××××、冀D×××××号车辆信息在卷。没有查询到张某甲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另有潘某、杨某的驾驶证查询信息在卷。邯郸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平台显示,2015年12月14日12:43,接到报警,事故地点为铁西大街复兴区政府门口。另有邯郸市120指挥中心出车记录单在卷。9、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检验意见证明,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伤残贰处。10、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证明,冀D×××××号车辆损失为300元,冀D×××××号车辆损失为600元。11、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14日12时40分许,该队接报警称,在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复兴区政府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两名行人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该队即派警到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民警立刻调取视频录像,确定驾驶员为张某甲,该队民警赶到张某甲家中做张某甲亲属的工作。12月22日,张某甲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询问,张某甲对驾驶苏F×××××号客车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供认不讳。12、被害人李某、王某出具的收到赔偿款的收据及对张某甲予以谅解的谅解书在卷。证人潘某、杨某出具的收到赔偿款的收据及对张某甲予以谅解的谅解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能够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均对张某甲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张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某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系自首;张某甲委托家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张某甲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米 娥审 判 员 赵 鹏人民陪审员 闫红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