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邱嵘琛与德阳国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嵘琛,德阳国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70号原告:邱嵘琛。被告:德阳国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旌阳大厦”1-1-4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8926-8。法定代表人:向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嵘琛与被告德阳国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嵘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嵘琛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邱嵘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维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