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传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传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062号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杭娇娇,公司员工。被告:吕传桃,男,1965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传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吕传桃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亦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