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付得凯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得凯,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688号原告:付得凯,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付得凯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付得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得凯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得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得凯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