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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付得凯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得凯,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688号原告:付得凯,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付得凯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付得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得凯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得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得凯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