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程志英申请吕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英,吕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程志英被执行人吕让程志英申请吕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晋马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志英与被执行人吕让已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晋马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