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念利、李鸿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念利,李鸿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818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念利。被申请人:李鸿林。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鸿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范围内的银行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鸿林的银行存款34789.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36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