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浩与青岛中联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青岛中联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059号原告:张浩。被告:青岛中联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浩与被告青岛中联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国宏人民陪审员 魏春香人民陪审员 郑永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孔佳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