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万杰与李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杰,李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630号原告:刘万杰,男,1956年2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国,男,成年人,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杰与被告李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刘万杰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