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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万杰与李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杰,李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630号原告:刘万杰,男,1956年2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国,男,成年人,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杰与被告李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刘万杰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