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栗仓茂与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栗仓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斗明,任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仓茂,男,1960年4月生,汉族,阳城县北留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琼、张泽浩,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栗仓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向丽审判员  张 钰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