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薛凤军与人迟海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军,迟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薛凤军,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迟海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薛凤军与被执行人迟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