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肖岳秀、刘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肖岳秀,刘如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52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xx。负责人马学军,行长。被告肖岳秀,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刘如东,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肖岳秀、刘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岳秀、刘如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撤回对被告肖岳秀、刘如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471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任正亚助理审判员  王泽君人民陪审员  余雷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