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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桂枝与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冠军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枝,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恢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枝,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战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冠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韩张镇南高庄街****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枝与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冠军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2015)略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枝贷款424533元。申请执行人王桂枝申请执行标的43.218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邓冠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又将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战兵,追加后的被执行人邓冠军纳入被失信人名单。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糸统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战兵及被执行人邓冠军依法拘留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通过行踪布控进行拘留。目前被执行人邓冠军对本院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对被执行人邓冠军提出执行异议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回复。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王桂枝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刚审判员 胡 建 新审判员 祝 国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建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