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2867号原告赵某,女,1941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