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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2867号原告赵某,女,1941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