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君与冯立勋、王筱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君,冯立勋,王筱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逸飞,无锡锡丰热网管道厂,阜阳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096号原告:谢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立勋。被告:王筱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孟凡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逸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锡丰热网管道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号。法定代表人:毛文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阜阳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裕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负责人:徐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石浓,该公司员工。原告谢君诉被告冯立勋、王筱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王逸飞、无锡锡丰热网管道厂(以下简称管道厂)、阜阳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谢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管道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君申请撤回对管道厂起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君撤回对管道厂的起诉。审判员 王 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