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惠州运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运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91民初1946号原告:惠州运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法定代表人:李运良。被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革新。原告惠州运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运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就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小径湾的“惠州小径湾花园”的电梯轿厢安装材料供应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并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电梯轿厢合同书》,合同编号为:YLR-151001,此后原被告双方严格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当原告如约完成《电梯轿厢合同书》中的材料供应及安装义务,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使用后,被告却逾期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含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共计人民币25200元,因此原告曾多番与被告协商,被告却多次向原告作出虚假承诺,此后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却采取避而不见、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逃避债务,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现要求被告需全额支付所欠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5200元及逾期利息。据此,原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本案件的事实,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52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央行同期利率计算);2、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2、合同书;3、短信记录;4、微信记录;5、组织机构代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小径湾花园电梯轿厢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电梯轿厢两套,单价为18000元,总价3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0800元,安装结束通过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于当月月底之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刘卫国作为被告方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加工安装了两套电梯轿厢。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验收,但被告一直不予办理验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的合同价款10800元,余款未支付。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刘卫国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卫国多次称要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但均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径湾花园电梯轿厢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加工安装电梯轿厢两套,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虽然未提交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被告签订合同的代表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多次确认要向原告付款,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价款252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但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完成安装的具体日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运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惠州运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会东审判员 古朝晖审判员 谢学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