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朝辉诉杨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辉,杨春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977号原告李朝辉,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杨春立,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辉与被告杨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春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辉撤回对被告杨春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