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钟赛光、张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钟赛光,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76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王周屋被执行人钟赛光。被执行人张梅。(2016)湘0104民初字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赛光、张梅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赛光、张梅的银行存款291842.1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91842.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