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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丽与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3044号原告:王丽,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李衍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王丽与被告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出借给被告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原告催要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12000元,被告无力偿还。催要多次后,经协商原告将借款20万继续借给被告6个月,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并约定利息为14000元(其中签订合同时应付6000元利息,但被告未支付),该合同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12000元的未付款单据(其中12000元系原上一年度利息),以证明当时被告欠原告的款项数额;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收据,以证明原告履行该借款合同的出资义务;同时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6000元的未付款单据,以证明合同签订时被告未依合同支付签订时应付的利息。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始终推诿,至起诉时,已经逾期3个月,故该借款利息又增加至7000元(利息共计:12000元原利息+14000元+7000元=3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在本院有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范围不特定,借款模式相同或类似,故本院认为被告可能涉嫌犯罪,应依法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治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