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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开渠与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渠,程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051号之一原告:李开渠,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绍成,博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军,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开渠诉被告程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开渠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李开渠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李开渠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