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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水柳,陆杰成,陆杰盼,李品东,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龙水柳。申请执行人陆杰成。申请执行人陆杰盼,被执行人李品东。被执行人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李依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水柳、陆杰盼、陆杰成与被执行人李品东、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7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款19635.11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9元,申请执行费2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汇款21310.11元(包括赔偿款19635.11元,受理费1459元,申请执行费216元)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的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