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蜀莲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蜀莲,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崔壁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102行初773号原告崔蜀莲,女,193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绍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序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周铭,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第三人崔壁传,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崔蜀莲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区41号楼207号房屋登记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故本案以名称变更后的行政单位为被告主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蜀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绍伟、刘欣慰,被告市规划国土委的委托代理人刘序昕、周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崔壁传开庭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12月21日,市国土局为崔壁传办理了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区41号楼207号的房屋登记(以下简称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并制作了西私字第333236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产权证)。原告不服该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证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庭审中,市规划国土委出示了答辩期内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房屋产权登记书。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房价计价表。身份证明、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市国土局的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的来源表示认可;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原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区4l号楼207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原告父亲崔学亮(己故)承租的中煤研究总院所属公房。1997年中煤研究总院开始出售公有住房,崔学亮已申请购买涉案房屋。1998年5月31日,崔学亮逝世时买房手续正在办理中。后,第三人崔壁传私自与中煤研究总院签订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并将产权人变更为崔壁传,因崔壁传无权购买涉案房屋,2008年原告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16879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故第三人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已经丧失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应当被撤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区41号楼207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6879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市规划国土委对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认可。被告市规划国土委辩称,2004年1月5日,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及其委托代理人项利华、崔壁传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书、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房价计价表、身份证明、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等材料向原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西城区六铺坑二区41号楼207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房改售房),原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受理了申请并进行审核,认定该处房严房改售房无误,同意确权发证,于2004年12月21日向产权人崔壁传颁发了333236号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登记机构当时做出的登记行为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原登记机关无法自行撤销该房屋登记。综上,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市规划国土委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经过公开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崔蜀莲与崔壁传系姐妹关系,其父亲崔学亮生前系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名为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煤研究总院)的职工并承租中煤研究总院的公房即诉争房屋。1997年崔学亮向中煤研究总院提出申请购买诉争房屋。1998年崔学亮去世,2003年4月7日,崔壁传以崔学亮的继承人的身份与中煤研究总院签订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2004年12月21日崔壁传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崔蜀莲以崔壁传无权购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2008年9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4月7日,崔壁传与中煤研究总院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的行为既侵害了崔学亮其他子女对诉争房屋享有的财产利益,亦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中煤研究总院与崔壁传于2003年4月7日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1687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该项判决。原告崔蜀莲以此为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区41号楼207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本院认为,市国土局对涉案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涉案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作出被诉变更登记行为。现由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所依据的《单位出售公有房屋买卖契约》已被法院依法撤销,市国土局进行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失去事实依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被诉产权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崔壁传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区41号楼207号房屋的西私字第333236号《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涛人民陪审员 娄 萌人民陪审员 闫森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