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健与被告陈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健,陈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952号原告:章健,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候纯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兰,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章健与被告陈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健、原告委托代理人候纯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兰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健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48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款一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并至款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文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兰因经济紧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64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因本人陈文兰(借款人,身份证号:340822199012284348)经济紧张,资金不足,向章健(身份证号:342502199003158016)借到¥648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捌佰元整),陈文兰还款一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并约定当章健需要此笔款项时,陈文兰务必归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后陈文兰归还欠款10000元,余款54800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递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份,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海口镇培文村出具的证明一份在卷佐证,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章健与被告陈文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陈文兰偿还借款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并至款清之日止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陈文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健借款54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70元,由被告陈文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桂生助理审判员 聂姗姗人民陪审员 王 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