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翁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田桂梅与刘超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梅,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田桂梅,女,6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超,男,65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田桂梅申请执行刘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的存款20200.00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