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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世臣与吉林油田矿区事业服务部江南物业管���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臣,吉林油田矿区事业服务部江南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3391号原告王世臣,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吴佳春,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吉林油田矿区事业服务部江南物业管理公司。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号。负责人谭中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於,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世臣诉被告吉林油田矿区事业服务部江南物业管理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臣及委托代理人吴佳春,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2日晚,望湖小区物业20余人,对原告房屋强行拆除,并将房门及楼梯抢走,导致供热,供水设施冻坏,不能使用,3月13日,物业人员又阻挠原告装修并掐断原告装修房屋的供电及供水设施,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130元。本院认为,被告吉林油田矿区事业服务部江南物业管理公司是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二级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核算,对外不能承��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被告损害赔偿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