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秀卫与徐小重、张博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卫,徐小重,张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81号之一申请人李秀卫。被执行人徐小重。被执行人张博娜。本院在执行李秀卫与徐小重、张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重、张博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广仁审判员 陈振寅审判员 杨 浩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