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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秀卫与徐小重、张博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卫,徐小重,张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81号之一申请人李秀卫。被执行人徐小重。被执行人张博娜。本院在执行李秀卫与徐小重、张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重、张博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广仁审判员  陈振寅审判员  杨 浩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