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光明、汪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光明,汪惠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96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8409-0。负责人蔡斌,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聪,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明,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汪惠珍,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光明、汪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光明、汪惠珍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光明、汪惠珍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