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陈玉洁与滕兴平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洁,滕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洁,男,汉族,住榆中县小康营乡范家山村张家窑村。被执行人:滕兴平,男,汉族,住榆中县韦营乡全家岔村。申请执行人陈玉洁与被执行人滕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榆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兴平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洁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滕兴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玉洁19137.5元。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前往协助单位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滕兴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志年代理审判员  刘永龙代理审判员  张亚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