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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623号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中奇欧式花园A栋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赵闽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梅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