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30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刚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田营销服务部保险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田营销服务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178号原告:吴刚,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住新疆墨玉县224团5连*幢**号。委托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姚红霞,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住新疆墨玉县224团5连*幢**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田营销服务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515号二层。负责人:唐俊刚。原告吴刚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田营销服务部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保险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