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萤与梁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12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广明,刘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2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广明。委托代理人:李金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润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萤。委托代理人:黄德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广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逾期没有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梁广明逾期没有缴纳上诉费用,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广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王汇文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合安梁添发王嘉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