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丽水市天宁电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丽水市天宁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丽水市天宁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127300元,案件执行费1810元,合计人民币12911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天宁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