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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庆祯与孙红斌、初红燕、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祯,孙红斌,初红燕,蒋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1469号原告张庆祯,男,信用社主任。被告孙红斌,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初红燕,女,机关干部。被告蒋治平,男,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祯与被告孙红斌、初红燕、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祯于2016年10月13日以孙红斌、初红燕提出诉讼时效无法举证,且无法联系孙红斌找不到孙红斌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祯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张庆祯负担。审判员 彭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利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