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余惠进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玉全,余×,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蔡玉全,男,53岁(1963年5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人余×,男,52岁(1964年6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单位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范永华,总经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蔡玉全控诉余×、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京0112刑初55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蔡玉全对被告人余×、被告单位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被告人蔡玉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玉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玉全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玉全撤回上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刑初55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旭艳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