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殷某甲、殷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974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殷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殷某乙,男,汉族,农民。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殷某甲、殷某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 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毋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