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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俊秋,王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俊秋,王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609号之一原告: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21号15幢13-4,组织机构代码32030298-0。法定代表人:徐茂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波,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秋,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寅,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秋、王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