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6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465号罪犯郭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闽01刑终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