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康倩莹与苗树纬、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倩莹,苗树纬,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56号原告康倩莹,女,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树纬,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涛,男,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敬,该公司经理。原告康倩莹与被告苗树纬、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康倩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倩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倩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倩莹负担。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