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谢令首与倪忠苏、楼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令首,倪忠苏,楼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337号原告:谢令首,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5********,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下谢村中片**号。被告:倪忠苏,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5********,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晏渔村下畈片**号。被告:楼丹丹,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9********,住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楼村**号。原告谢令首与被告倪忠苏、楼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谢令首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令首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令首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885元,由原告谢令首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