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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何小马、黄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马,黄松明,夏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97-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马,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王生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松明,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夏居秀,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松明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世贸嘉园xx幢xx室(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13日-2019年10月12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