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葛红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葛红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52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委托代理人金彦。被执行人葛红鲜。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6]第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8月,被执行人在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小塘山开始平整土地建房,于当年12月底完工后出租给义乌市佳宏生物处理厂使用。该地块共计占地面积1829.7平方米,其中包括钢结构厂房、门卫房、配电房等建筑。该地块四至:东侧为田心三村玉塘坑采石场旧址,其余三面为林地。上述土地经核对义乌市佛堂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园地165.1平方米,林地1664.6平方米。经核对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农用地为1829.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29.7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2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29.7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65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3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6]第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3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2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